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正规合同

时间:2020-10-11 11:16:44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买卖正规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房屋买卖正规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商品房基本情况

  1.甲方依据    房许字第  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将坐落在  市  区  路(街)  号(小区)  号楼(总层数、用途、结构)  单元  层  室  厅  号(管理号  )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乙方购买商品房 套,建筑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 市房地产管理局实地测量后计算的测量结果为准。

  3.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以 (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至  年  月  日。

  4.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所列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5.甲方出售的商品房除《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所列设施外,还有等设施。

  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销售给乙方,总价款(小写)  元,(大写)  元。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  元。

  3.乙方可将购房款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于  年  月  日付清全部房款;乙方分期付款的,其购房定金在第  次付款时冲抵,分期付款日期、金额为:  合同定额(元)         付款日期

  定金           年 月 日

  一期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二期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三期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四期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五期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贷款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4.其中第  期乙方申请贷款,付款期限届满金融机构未批准贷款,且乙方无力支付该款项的,甲方应在十五日内将其已收取的房款返还乙方,本合同解除。如因一方故意造成贷款未获批准,或乙方逾期不申请贷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面积误差

  该商品房交付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约定面积  %时,乙方可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乙方同意接受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金额按实际建筑面积调整;

        四、合同登记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应持本合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同时鉴证或公证;税费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鉴证或公证,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房款的'  %赔偿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五、质量标准

  甲方交付的房屋需经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必须实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凡未实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住宅房屋,如因质量问题与乙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产权登记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应予协助。

  七、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做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八、配套设施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2.

  3.

  九、房屋的用途及公共设施的使用

  乙方的商品房仅作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受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停建、缓建,应在  日内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未能按时交房或乙方逾期交付款项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无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必须履行。

  3.房屋未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或未按承诺期限运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乙方有权按已付房款额的百万分之 向甲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如逾期180天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向乙方支付自上述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违约金;

  (2)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欠房款额的百万分之  向乙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如逾期180天乙方仍未能如数付款,甲方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追究乙方的责任: